拘捕令和逮捕令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兩種不同的強制措施,它們的區別和聯系如下:
一、概念上的區別

- 拘捕令 :拘捕令是由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到法定緊急情況下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
- 逮捕令 :逮捕令是由公安機關向檢察院申請,由檢察院批準,公安局長簽發的一種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措施,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二、實施條件的區別
- 拘捕令 :拘捕令的實施機關是公安機關,無需經過批準,但需要滿足法定的緊急情況。
- 逮捕令 :逮捕令的實施機關是公安機關,需要經過檢察院批準或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法律依據上的區別
- 拘捕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逮捕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四、執行程序上的區別
- 拘捕令 :拘捕令的執行程序由公安機關負責,對于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 逮捕令 :逮捕令的執行程序由公安機關負責,由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